曾得志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曾得志(1905-1987),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42)審三字第12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陳其昌介紹認識石聰金後,曾由石告知「大陸失敗,臺灣即將垮臺,商人應聯合團結起來」,並託由陳其昌轉共同組織經濟政治研究會。1953年7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 第二案:依(43)安律字第0056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議員,其涉嫌明知蔣碧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同案被告陳其昌及另案被告石聰金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其知石聰金為匪諜一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不付軍法審判,其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孔雀公共食堂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2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2月15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議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曾得志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