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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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瑛(1902-1986),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5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苗栗縣議員,其經石聰金引介,先後收留吳敦仁、呂喬木、彭坤德等人匿居其家,均未報戶口又未予檢舉。1952年9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9月8日刑期結束,9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吳敦仁、呂喬木、彭坤德等人,係以其之自白及投案匪徒吳敦仁、呂喬木、彭坤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明知吳敦仁等人為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議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55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