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港

吳清港(1924-),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39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王石頭介紹參加匪幫組織。1951年6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6月29日開釋。 00012申請案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個人在偵查中之供認,此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吳君有參加叛亂之組織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9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