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讚

簡文讚(1918-1997),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時與參加匪黨之王石頭飲酒交往。1950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26日交付感化。1957年12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簡文讚時與同案被告王石頭一起飲酒,思想不無受王石頭薰染之可能,予以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