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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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清(1925-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廖振駒領導運用,後轉介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與廖振駒發生群眾關係,又介紹詹阿榮與呂東聲發生群眾關係,多次掩護廖振駒、呂東聲、蔡宗霖及林佳楓等,並受廖振駒指示,向南崁調查政府緝捕當時在逃之林元枝、莊金棕等情形,又經常帶蔡宗霖、呂東聲、廖振駒至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等家中食宿掩護。曾受呂東聲之指使,竊取其舅蔡達三手槍一支,交呂東聲應用。1951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9月8日執行死刑。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包庇叛徒,係以其與共同被告林泰欽等在前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以及自首分子廖振駒、呂東聲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廖振駒、呂東聲為叛徒,而廖、呂等2人亦未直接明確指證其明知彼等為叛徒,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