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阿榮

  • 詹阿榮 1918年出生 1983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詹阿榮(1918-198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叛徒邱文清介紹與呂東聲等發生群眾關係,並屢次為自首分子廖振駒掩護等情。1951年12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6年11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7月30日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2月1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包庇叛徒之行為,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廖振駒、呂東聲之證詞,惟其於審理中矢口否認,又判決書中所謂其與自首分子呂東聲發生「群眾關係」之內容為何,以及其是否明知呂東聲、廖振駒為叛徒或匪諜,原判決皆未對此詳為調查審認,證據顯有不足,且無法證明其連續包庇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