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傳興

湯傳興(1930-),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邱文清轉介與廖振駒等發生群眾關係,並屢次為廖振駒等掩護。1951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66年11月29日刑期結束,11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包庇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廖振駒、呂東聲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呂2人僅供述與其發生群眾關係,並無提到包庇情事,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