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泰欽

林泰欽(1930-),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由邱文清轉介,與廖振駒發生群眾關係,並屢次掩護邱文清、廖振駒、呂東聲等人於其家食宿。1951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66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包庇叛徒,係依其與同案被告林鶴生、詹阿榮在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及自首分子廖振駒、呂東聲在審理中之結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其與自首分子廖振駒發生「群眾關係」,原判決對此內容及其是否即明知呂東聲、廖振駒為叛徒,均未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