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慶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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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慶壽(1923-195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8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王石頭介紹提出自傳,宣誓加入匪臺灣民主同盟,先後受黃培奕、張南輝領導,由黃君將匪黨黨章等反動書籍卅種交與研讀。復參加匪十三分地集體學習,並張貼反動傳單,吸收劉德結、劉世宗。又買得日製十四年式手槍一支、子彈廿八發並代藏張南輝土製曲尺手槍一支,歷任鶯歌支部街頭小組暨海山區委員會候補區委,積極從事叛亂活動。1954年5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6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自首分子劉德結、劉世宗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匪黨、為匪宣傳教育、吸收黨羽及張貼反動標語等事實,原判決對此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