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南輝 (張南輝)
- 羅南輝 (張南輝) 男 1952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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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南輝(1952-),臺灣桃園人。
依(64)審字第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十六師步二營第一連上兵話務,其因行為不檢,受禁閉處分,心存不服,在澎湖西溪營區禁閉室,以藍色原子筆書寫「人民政府最廉明」於身穿之草綠色汗衫上,同時另寫「人民政府最公平」於紙上,並懸掛於禁閉室之鐵絲網上,又書寫「我有人民政府,事事要確實」等紙張。1974年10月9日被羈押。1975年經陸軍步兵第四十六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陸軍步兵第四十六師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9年6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證人李作桂等人之證詞為據。其在禁閉室書寫「人民政府最廉明」於身穿之草綠色汗衫上,寫「人民政府最公平」於紙上,並懸掛於禁閉室之鐵絲網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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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上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審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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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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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