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萬來

  • 林萬來 1929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萬來(1929-199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張南輝係鄰居,曾為張君招待黨羽。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組織,僅依據其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且同案被告陳粉妹僅是供述其曾出入張南輝家中及為張擔任招待,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其參加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