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楹棟
- 方楹棟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新竹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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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楹棟(1932-),男,臺灣新竹縣人,被逮捕時年17歲, 為省立新竹工業學校學生。
1950年3月1日,方楹棟因涉及「曾文章等叛亂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 「曾文章等叛亂案」發生於1950年,新竹人曾文章,因受張南輝「蠱惑」,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吸收張增傳、陳慈雄等人參與。 他們在家中舉行小組會議,閱讀《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等刊物,並向民眾宣傳共產主義理念。 根據「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份子調查名單」的記載,方楹棟被懷疑與張增傳認識,又曾與同學(吳家田、吳尊盛)討論「搶奪倉庫武器」,於是在被逮捕後審訊人員判斷應對其「繼續偵訊」。 1950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作出「(39)安澄字第2459號判決」,方楹棟因「參加叛亂組織」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與「褫奪公權10年」。 在聲請覆審後,同年1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作出(39)安澄字第3068號判決,雖然刑期有所下降,但方楹棟還是因為同樣的理由「參加叛亂組織」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與褫奪公權5年 。可是在簽呈送到總統府之後,總統府以方楹棟、吳家田、吳尊盛、張振文四人「犯罪年齡計算錯誤不應予以減處」與「犯罪事實未臻明確」要求發還重審。 1951年1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審本案,作出「(40)安澄字第0456號判決」,判定方楹棟、吳家田、吳尊盛三人無罪。 判決理由指出:談論搶奪倉庫之提議並非由這些被告等提起,且無任何陰謀或預備行為,難以構成陰謀或預備叛亂罪。 此案重審結果徹底推翻了先前判決,確認方楹棟等人無罪,讓他們能在同年的3月10日保釋返家。 可是方楹棟返家不過數日,總統府又以「總統蔣〈40〉寅魚乾瑞字第0121號代電」決定將方楹棟、吳家田、吳尊盛三人移送感訓一年。 雖然方楹棟等人的親友試圖以陳情書來進行申訴, 但最後國防部仍將他們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接受一年感化處分。 方楹棟直到1952年4月12日才正式獲釋,結束長達兩年多的非法拘禁。
2001年,方楹棟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2001年1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更字第360號決定。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方楹棟不但在判決確定前受到羈押,且在方楹棟在宣告無罪判決確定後,仍未依法獲釋,並且後續的感訓處分也屬於違法羈押,此三項合計共742日。 因此臺北地方法刑事第八庭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決定方楹棟獲得冤獄賠償。 2024年9月13日法務部辦理公告撤銷方楹棟司法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胡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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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56號
- 判決主文: 吳家田吳尊盛方楹棟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77日,感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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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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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