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章
- 曾文章 男 1927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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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文章(1927-1951),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榮煤礦職員,其受張南輝煽惑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復吸收張增傳、陳慈雄參加組織,在家舉行小組會議,閱讀匪宣傳刊物《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綜合文摘》、《黎明報》,並向民眾宣傳共產言論。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獲案時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慈雄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圖劫田寮火藥庫之行為,亦尚在謀議階段,而吸收黨員及在家舉行會議、閱讀《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等書籍,亦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及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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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大榮煤礦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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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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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