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增傳
- 張增傳 男 1928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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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增傳(1928-1951),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曾文章係幼年同學,經曾文章之誘惑吸引,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吸收郭玉崑、吳家祥等參加,先後在曾文章家舉行小組會議,曾受張南輝之命,與曾文章圖劫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工作人員葉、王二員之槍,並圖劫田寮火藥庫不果。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在獲案時,供認不諱為據;雖案卷業已銷毀,惟原判決對其於偵審中是否供認未予查證敘明,且其與曾文章圖劫田寮火藥庫部分,亦尚在謀議,因此難認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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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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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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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