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志英

柴志英(1925-),河南鞏縣人。 依克世判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測射雷達大隊第四中隊第十二分隊觀測中士,其因常前往竹南鎮水果商張增傳處購買水果,接觸頻繁,復受張增傳誘惑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先後參與開會數次,並受讀《怎樣做共產黨員》一書。1950年3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訊中之自白及悔過書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堅決否認,且原判決對於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測設雷達大隊第4中隊第12分隊觀測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克世判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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