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文

張振文(1933-2000),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澄字第04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江添進係同鄉,曾受江君以「共產如來,佃農大家都有田分」等語誘惑,口頭承諾加入匪黨組織。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5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1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