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尊盛

吳尊盛(1932-),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澄字第04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以及與徐宣文等談論搶奪倉庫槍械等情。1950年3月6日被捕。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3月12日保釋。1951年嗣奉國防部代電核示應交感訓1年。1951年4月14日再受羈押。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代電認定吳尊盛雖無為匪積極事證,但與徐宣文之搶劫倉庫槍械談話,實有在竹南從事兵運之嫌,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56號
    • 判決主文: 吳家田吳尊盛方楹棟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限制人身自由39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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