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廷懷

林廷懷(1927-),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茶葉工廠技術員,其與張南輝為同學,來往密切,由張南輝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並親寫自傳一篇,以作入黨手續,旋因心懷懊悔,不敢為匪活動工作,之後經苗栗縣警察局查獲。1952年4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4月25日刑期結束,6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與偵查中之自白,其於審判中否認,惟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茶葉工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1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