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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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木森 1927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木森(1927-1953),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在新竹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任雇員時,由劉雲輝介紹加入匪幫,初與劉雲輝及張南輝為一小組,研究「新民主主義」等理論,抄寫匪宣傳文件及臨繪地圖等,嗣與黃雙全及陳川為一小組,乃擴大其組織。1952年4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1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4月第三次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木森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陳川等人及自首分子黃雙金之供述為據,惟陳君縱有參加組織、研讀匪書及吸收人員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