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川
- 陳川 男 1904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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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川(1904-1953),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吸收賴達明、賴阿昌加入其組織,編為一小組,自任組長指導聯絡,並與陳木森共同吸收劉昂春未果。1952年3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1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共同被告陳木森等人及證人黃雙全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研究匪之新民主主義及吸收賴達明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吸收賴達明、賴阿昌加入其組織,編為一小組,自任組長指導聯絡,並與陳木森共同吸收劉昂春未果。1952年3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1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共同被告陳木森等人及證人黃雙全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研究匪之新民主主義及吸收賴達明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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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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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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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