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昂春
- 劉昂春 男 1911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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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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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昂春(1911-198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曾受陳川與陳木森共同吸收未果,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4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川、陳木森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原判決就其是否明知陳川、陳木森等人為匪諜,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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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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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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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