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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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錦章 1919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錦章(1919–1953),男,苗栗後龍人,務農。 鄭錦章高小畢業。黃雙全在辦理自首手續時,供出新竹縣竹南地政事務所雇員陳木森自首未誠之線索,偵破全案。1952年4月9日竹南分局將鄭錦章扣押。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5月鄭錦章因犯詐欺罪,10月經新竹地方法院刑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執行釋出。之後鄭錦章於1949年1月在竹南由劉雲輝介紹加入匪幫組織,閱讀〈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等,並於同年2至5月間先後與劉雲輝在北勢火車站附近召集曾國沐及連東信等人宣傳匪幫,詆毀政府,並加以吸收人進入組織。 鄭錦章被捕後,矢口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及發展經過,惟審判官根據鄭在新竹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之供認,1952年9月22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鄭錦章死刑。12月8日案經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所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953年1月7日蔣核覆批示「如擬」。1月21日軍法局令憲兵將鄭錦章與陳木森、陳川、曾國沐、連東信等五名綁赴臺北刑場執行槍決。 鄭錦章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互證及自首證人黃雙全之供述為依據判刑,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抗辯,原判決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又無其他佐證證明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