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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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沐(1919-1953),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鄭錦章召集,與劉雲輝在北勢火車站附近宣傳匪幫、詆毀政府,並吸收加入匪幫,其先後吸收黃任松、余路仔、黃新春等加入組織。1952年4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3年1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連東信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加入組織及閱讀匪書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