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阿昌
- 賴阿昌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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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阿昌(1921-),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賴達明經陳川吸收加入其匪幫組織,編為一小組,由陳川自任組長,指導聯絡。1952年3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3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源昌、余路仔、黃任松、黃新春、朱兆鎮、陳日安、黃雙貴、歐金玉及賴達明等10人經吸收加入匪幫組織,除原判決對於該匪幫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均未詳加敘明外,其等於審理中亦均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亦對此未予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其等10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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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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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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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