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達明

  • 賴達明 1913年出生 臺灣省 苗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達明(1913-198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陳川吸收加入其匪幫組織,由陳川自任組長,指導聯絡。1952年3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3月1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源昌、賴阿昌、余路仔、黃任松、黃新春、朱兆鎮、陳日安、黃雙貴及歐金玉等10人經吸收加入匪幫組織。惟院判決對於該匪幫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敘明外,而其等於審理中亦均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而原判決亦對此未予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其等10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