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來發
- 楊來發 男 1925年出生 1983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來發(1925-1983),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參加叛亂組織。1952年4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4月15日刑期結束,4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警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木森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