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喜

黃清喜(1926-1996),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山地物資供銷委員會東部供銷處延平鄉分處業務員,其原任臺北市第六倉庫利用合作社庫務主任,曾聽受該社總務主任王耀勛宣傳參加討論青年人應如何團結、組織人民陣線,對抗政府,遂宣誓加入共黨,擔任民眾組織工作。1950年10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6日刑期結束,10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王耀勛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此外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山地物資供銷委員會東部供銷處延平鄉分處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