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良齊

  • 梁良齊 1930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良齊(1930-),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泰北中學高二年級學生,其由其表甥王耀勛介紹入黨,並受命調查灣裡糖廠情形及在校中發展同學參加組織。1950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1962年12月4日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4年6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其理由為其等被吸收參加匪黨之事實,或據各該被告自認或經吸收人及關係人等供詞證實,惟其自認或證人供詞內容未詳予指明,復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泰北中學高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