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威

楊威(1920-),四川長壽人。 第一案:依(42)審三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謝中立共同秘密謀議蒐集槍枝,潛居山內,以俟朱毛匪幫犯臺時響應效命。1953年8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8月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送勞動場所候保開釋。1966年7月9日開釋。 第二案:依(62)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不滿現實,先後多次向張白岩、章正銑等發表頌揚毛匪偉大、匪竊據地區交通設備進步、匪幫已成為世界一等強國等荒謬言論。1972年6月19日被羈押。1972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7年10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共同被告謝中立於臺灣省刑警總隊之自白為據。惟查其及謝中立於偵審中均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張白言、章正銑之結證為據。惟其對張白言等人發表不當言論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15號、(61)秤理字第574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