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威
- 楊威 男 1920年出生 四川 長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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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830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威(1920-),四川長壽人。08308申請案於2006年11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8年7月5日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楊威(1920-),四川長壽人。 第一案:依(42)審三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謝中立共同秘密謀議蒐集槍枝,潛居山內,以俟朱毛匪幫犯臺時響應效命。1953年8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8月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送勞動場所候保開釋。1966年7月9日開釋。 第二案:依(62)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不滿現實,先後多次向張白岩、章正銑等發表頌揚毛匪偉大、匪竊據地區交通設備進步、匪幫已成為世界一等強國等荒謬言論。1972年6月19日被羈押。1972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7年10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共同被告謝中立於臺灣省刑警總隊之自白為據。惟查其及謝中立於偵審中均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張白言、章正銑之結證為據。惟其對張白言等人發表不當言論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楊威(1920-),四川長壽人。 第一案:依(42)審三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謝中立共同秘密謀議蒐集槍枝,潛居山內,以俟朱毛匪幫犯臺時響應效命。1953年8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8月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送勞動場所候保開釋。1966年7月9日開釋。 第二案:依(62)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不滿現實,先後多次向張白岩、章正銑等發表頌揚毛匪偉大、匪竊據地區交通設備進步、匪幫已成為世界一等強國等荒謬言論。1972年6月19日被羈押。1972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7年10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共同被告謝中立於臺灣省刑警總隊之自白為據。惟查其及謝中立於偵審中均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張白言、章正銑之結證為據。惟其對張白言等人發表不當言論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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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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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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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