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錫成

趙錫成(1929-1997),安徽蕪湖人。 依(43)審三字第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一中隊警士,其與王盛松、楊威在臺北縣景美山結盟兄弟,涉嫌共同密謀搜集槍枝,上山潛居以俟共匪犯臺時響應效命。1954年3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3月17日刑期結束,3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另案被告謝中立於臺灣省刑警總隊之自白書為據。惟查其自始否認及謝中立於審理中翻異前供,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2總隊第4大隊第11中隊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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