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盛松

王盛松(1933-),河南輝縣人。 依(43)審三字第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革命實踐研究院工友,其與趙錫成、楊威在臺北縣景美山共飲血酒、結盟兄弟,共同密謀搜集槍枝、潛居山中,以俟共匪犯臺時響應效命。1954年3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3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依據,僅有其在前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之自白,雖引述另案被告謝中立之證詞,加以論據,惟該證詞係屬傳聞證據,且審理中其復否認犯行,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革命實踐研究院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