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中立

謝中立(1919-),四川邛崍人。 依(42)審三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楊威共同秘密謀議搜集槍枝潛居山內,以待朱毛匪幫犯臺時響應效命,之後其將其計畫詳告周達尚,以圖爭取入夥,周未應允,亦未向政府舉發。1953年7月1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7月24日刑滿保釋。 其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警訊中之自白與證人吳英仲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偵審各庭均堅詞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17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