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達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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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達尚(1920-1993),四川忠縣人。 依(42)審三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員,謝中立、楊威共同秘密謀議搜集槍枝潛居山內,以待朱毛匪幫犯臺時響應效命,嗣謝中立將其計劃詳告周達尚,以圖爭取入夥,周雖未應允,惟不向政府舉發。1953年8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達尚君明知謝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周君及共同被告謝中立警訊中之供述,與證人吳英仲之供証為據,惟周君於審理中堅決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