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達尚
- 周達尚 男 1920年出生 1993年卒 四川 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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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達尚(1920-1993),四川忠縣人。
依(42)審三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員,謝中立、楊威共同秘密謀議搜集槍枝潛居山內,以待朱毛匪幫犯臺時響應效命,之後謝中立將計劃詳告其,以圖爭取入夥,其雖未應允,惟不向政府舉發。1953年8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謝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及共同被告謝中立警訊中之供述,以及證人吳英仲之供証為據。惟周於其審理中堅決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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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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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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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