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正道

黃正道(1925-),臺灣嘉義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四年級學生,其雖未參加匪黨,但與在逃之莊輝彰交往,閱讀共匪《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並參加師院罷課遊行,擔任糾察隊長,包圍臺北市警察局等情。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餘部分無罪。1958年6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受叛徒莊輝彰之指使參與叛亂行為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依據,惟僅有被告之自白,且所指叛徒莊輝彰並未到案,證據顯有不足,因此難認其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4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