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全泰
- 陳全泰 男 1926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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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52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全泰(1926-1954),臺灣彰化人。依(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德記洋行打字員,陳全泰經阮英明介紹由劉學坤吸收參加組織,經常集會接受劉教育,共同郵寄《光明報》交臺灣各學校教師及商號與地方知名人士閱讀。後隨汪枝前往鹿窟武裝基地派與劉學坤會晤,並供給金錢、舊衣為匪黨化裝之用,及照相機、膠片為偽造身分證之用等情。1953年1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4月6日執行死刑。04520申請案於1999年11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全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在保密局之自白、同案被告阮英明之供述,及證人汪枝之結證為據,惟其後陳、阮2君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陳君縱有參加組織及供給阮君金錢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全泰(1926-1954),男,彰化人,1941年畢業鹿港鎮第二國民學校,1947年秋任臺北市美國新聞處處長嘉度先生工友,任職一年後由嘉度介紹轉任美國領事貝若士先生工友,在其家學習英文及打字。1948年11月由貝若士介紹任英商德記洋行職員。1953年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阮英明等案」於臺北市西寧南路路上遭保密局逮捕,時2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夏在其家裡由阮英明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劉學坤、阮英明同一小組,受阮英明領導。曾幫劉、阮等散發《光明報》,並按月繳納黨費月薪百分之二,為時約5-6個月,後因劉學坤逃亡而停止活動。1952年4月,阮英明與劉學坤恢復連絡後,再囑每月須納黨費200元,但因結婚負債未能照辦,先後繳納黨費約新臺幣500元。 1953年1月29日,陳全泰因涉叛亂案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6月23日該局將之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15日保安司令部以(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國防部1954年3月12日(43)清澈字第750號核定。4月6日上午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後由家屬前去領回屍體火葬。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1954年4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政府查封財產。但據臺北市警察局5月26日呈報,陳全泰妻在天母美軍顧問團幫傭,來臺北則寄住在其兄處,陳全泰在臺北市並無財產。所以保安司令部1955年4月13日呈國防部,陳全泰無財產,擬請免予執行。6月5日國防部令保安司令部為陳全泰財產查封案免予執行案應予照准。6月8日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政府免查封陳全泰財產。 陳全泰槍決死亡後,家屬數十年被列為特殊戶口,隨時接受管區盤查。 1999年11月由其妻陳周月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12月經該會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全泰(1926-1954),男,彰化人,1941年畢業鹿港鎮第二國民學校,1947年秋任臺北市美國新聞處處長嘉度先生工友,任職一年後由嘉度介紹轉任美國領事貝若士先生工友,在其家學習英文及打字。1948年11月由貝若士介紹任英商德記洋行職員。1953年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阮英明等案」於臺北市西寧南路路上遭保密局逮捕,時2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夏在其家裡由阮英明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劉學坤、阮英明同一小組,受阮英明領導。曾幫劉、阮等散發《光明報》,並按月繳納黨費月薪百分之二,為時約5-6個月,後因劉學坤逃亡而停止活動。1952年4月,阮英明與劉學坤恢復連絡後,再囑每月須納黨費200元,但因結婚負債未能照辦,先後繳納黨費約新臺幣500元。 1953年1月29日,陳全泰因涉叛亂案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6月23日該局將之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15日保安司令部以(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國防部1954年3月12日(43)清澈字第750號核定。4月6日上午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後由家屬前去領回屍體火葬。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1954年4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政府查封財產。但據臺北市警察局5月26日呈報,陳全泰妻在天母美軍顧問團幫傭,來臺北則寄住在其兄處,陳全泰在臺北市並無財產。所以保安司令部1955年4月13日呈國防部,陳全泰無財產,擬請免予執行。6月5日國防部令保安司令部為陳全泰財產查封案免予執行案應予照准。6月8日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政府免查封陳全泰財產。 陳全泰槍決死亡後,家屬數十年被列為特殊戶口,隨時接受管區盤查。 1999年11月由其妻陳周月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12月經該會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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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德記洋行打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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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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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