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隆

曾文隆(1930-197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製瓶工廠技工,其在臺北市中山北路排水溝旁邊附近,經劉學坤介紹參加叛亂組織,並由阮英明監誓。1953年1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30日刑期結束。 06074申請案於2001年4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曾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阮英明之供述為據,惟曾君於審現中否認,且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製瓶工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