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

吳明(1931-),福建平潭人。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本部中隊一等兵,其曾代丁祥善等傳遞消息,知悉丁祥善、蘇振等投降叛徒情形。1957年10月12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10月11日刑期結束,10月16日開釋。 其於2004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李國安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與李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一大隊本部中隊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