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

吳明(1932-),廣東潮安人。 依(44)有審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探照燈第二隊二等兵,其受邀參加王昌銀、林海松、楊楷歌等受滕旭珍之命在金門古崗後山成立之探照燈隊叛亂小組。1954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10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其參加之叛亂組織屬性並未予查明,難認此組織為以顛覆政府為宗旨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探照隊第2隊2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