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
- 吳明 男 1932年出生 廣東 潮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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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明(1932-),廣東潮安人。
依(44)有審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探照燈第二隊二等兵,其受邀參加王昌銀、林海松、楊楷歌等受滕旭珍之命在金門古崗後山成立之探照燈隊叛亂小組。1954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10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其參加之叛亂組織屬性並未予查明,難認此組織為以顛覆政府為宗旨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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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探照隊第2隊2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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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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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