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邦勤

翁邦勤(1919-),福建福清人。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上等兵調四科服務,其曾受丁祥善邀約共商叛逃事宜,並調查海城艇武器裝備機器好壞、航行速度人員情況、起錨時間等相關情況。1957年10月11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10月10日刑期結束,10月11日開釋。 其於2005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8月經第4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在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偵審中均供認懂得開輪機,且經該總隊海上支隊理論四字第250號呈文,證明其確有開輪機之技能,暨共同被告丁祥善、蘇振、李國安、吳明等之供述為據。惟丁祥善、蘇振、李國安、吳明等於審理中均矢口否認,又該判決對公設辯護人提出申請其等遭刑求之抗辯部分,亦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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