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安
- 李國安 男 1923年出生 福建 平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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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新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國安(1923-),福建平潭人。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舢舨隊下士,其與丁祥善、翁邦勤、吳明等接觸頻繁,屢有商討並調查海域、武器裝備、航行速度人員、起錨時間等相關情況。1957年10月11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10月10日刑期結束,10月11日開釋。
其於2004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及共同被告吳明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與吳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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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舢板隊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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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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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