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定

李國定(1930-1998),四川德陽人。 依(47)岡字第8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工程工兵總隊503營第七連上等兵,其與李國安皆係503營上等兵,李國安曾在上海加入匪黨,充正式黨員,並受奸偽第廿六軍政治委員之派遣,偽裝投誠,相機展開「兵運工作」。因報載共匪叫囂攻臺,誤認時機已至,乃煽惑反共義士於中秋節前,組織袍哥幫會,吸收曾參加奸偽組織現復親共分子其與張龍、夏世清、趙英魁等。'參加發起組織之當日,在營房復建水溝中開會兩次,收繳照片,互填通訊處,由其與張龍探聽入山路徑,意圖結夥入山為匪,打家劫舍,準備作匪內應,顛覆政府等情。1955年5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0年4月3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1月經第3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獲案之日記本、照片為據。惟原判決謂其等人曾被同案被告李國安吸收參加「袍哥幫會」,並曾於開會時互填通訊處,此難認其具有叛亂之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工程工兵總隊502營第7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岡字第8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