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祥善

丁祥善(1932-1996),福建平潭人。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第一大隊中隊上等兵,其與其兄丁祥輝審商籌劃策動,決定劫海城艇叛逃。1957年10月10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更審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10月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4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丁祥善君共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丁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黃家文之供述為據,惟丁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證人黃家文之供詞係聽自同案被告蘇振所說,屬傳聞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一大隊本部中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