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祥善
- 丁祥善 男 1932年出生 1996年卒 福建 平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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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丁祥善(1932-1996),福建平潭人。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第一大隊中隊上等兵,其與其兄丁祥輝審商籌劃策動,決定劫海城艇叛逃。1957年10月10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更審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10月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4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丁其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黃家文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證人黃家文之供詞係聽自同案被告蘇振所說,屬傳聞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第一大隊中隊上等兵,其與其兄丁祥輝審商籌劃策動,決定劫海城艇叛逃。1957年10月10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更審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10月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4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丁其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黃家文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證人黃家文之供詞係聽自同案被告蘇振所說,屬傳聞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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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一大隊本部中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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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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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