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文

黃家文(1926-),福建連江人。 依(50)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連江縣東引鄉公所幹事,其經堂內兄陳劍秋介紹予馬知平,由馬君派其祕密搜集當地軍事消息,及監視筱埕鎮長黃作奎保存文卷。在筱埕被匪竊據後,由馬君改派為財糧員,負責徵收財糧工作。而後匪南下工作團至筱埕建立工作組,又由韓羅英派充治安工作員,負責調查統計該鎮地主富農財產,及收繳民間私有槍械,供匪民兵使用,並曾參加匪筱埕地方劇團,演出《新婚姻法》、《從軍記》等劇,為匪宣傳。又經何仰登介紹推薦予福建省公安廳情報課長于迴,被指定在筱埕設立工作組,負責搜集軍事情報。再由韓羅英轉達于迴命令,派赴魁山發展工作,並以行商方式駛船至草嶼門為海上突擊隊捕獲,因與該部隊人員有鄉友關係該部隊亦不知悉其目的,遂獲准留在該部隊工作,暗中邀陳清清擔任西洋與大陸間交通,遞送情報交韓君,復將魁山駐軍陳逸民部撤往東引之軍事情報交予林水金帶交韓君。復爭取陳進才為東引與西洋間交通,和陳清清聯繫,並將駐東引之海上保安隊第三支隊與海上突擊隊合併為福建省閩北地區海上突擊指揮所,指揮官陳逸民配突擊船兩艘,經常在三沙及梅花海面活動,東引兵力兩百餘人,分駐南沃與南橋頭之軍事消息,交陳進才轉陳清清送交韓君,又竊取指揮所兵力部署圖一幅,交陳進才轉陳清清送交韓君轉于君。1959年11月2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徵募財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共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為叛徒蒐集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74年11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征募財物、共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及連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等罪,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連江縣東引鄉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徵募財物、共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為叛徒搜集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