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鄭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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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鄭來發(1911-200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曾聽陳義農發表攻擊政府,闡揚匪幫言論,並受陳君請求援助新臺幣三十元。1953年9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8年9月17日刑期結束,9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2月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另案被告陳義農向其發表攻擊政府之言論,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知悉陳義農為叛徒,其雖給予陳義農新臺幣30元,尚難認其為叛徒供給金錢,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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