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龍
- 王金龍 男 1905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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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龍(1905-1954),男,臺北市人,小學畢,業商,1953年因涉叛亂案被捕,時49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6年春夏之交,他曾聽共產黨陳義農攻擊政府、闡揚共產黨之言論。1950年5-6月間陳義農逃竄期間,曾至其家,表明因叛徒身分逃亡、經濟拮据,請求援助時,王金龍借予新臺幣50元。
1953年9月18日半夜被情治人員到家逮捕,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1954年1月20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2月9日提起公訴。3月6日依(43)審3字第25號判定其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4月8日國防部判決核定。判刑確定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6月又21天,原預定1958年9月17日執行期滿,期間因病,1954年11月4日國防部准許保外就醫,11月6日即病逝。
王金龍被捕後,音訊全無,其妻為了打探其消息,被騙不少錢,而經營彈子房所賺的錢,幾乎全花在打探消息又毫無所獲的無底洞裡。1954年4月判決確定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要查封財產,其妻拒理力爭,後籌1萬多元找人通融,才將到處貼滿封條的家保住。但保密局仍派3個人住進家裡2樓,監視王家行動。
1999年5月其女王碧雲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本案為0210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龍(1905-1954),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王金龍曾聽陳義農發表攻擊政府,闡揚匪幫言論,並曾受陳君請求,援助新臺幣五十元。1953年9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4日保外就醫,11月6日病逝。02107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金龍為叛徒供給金錢,僅以其與同案被告顏鄭來發等在前保密局互供相符,據以論科;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抗辯其在前保密局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又查無王君供給叛徒金錢之實據,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本案為0210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龍(1905-1954),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王金龍曾聽陳義農發表攻擊政府,闡揚匪幫言論,並曾受陳君請求,援助新臺幣五十元。1953年9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4日保外就醫,11月6日病逝。02107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金龍為叛徒供給金錢,僅以其與同案被告顏鄭來發等在前保密局互供相符,據以論科;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抗辯其在前保密局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又查無王君供給叛徒金錢之實據,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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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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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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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