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真之

黃真之(1917-1982),臺灣高雄人。 依(57)更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濟部臺灣鋁業公司物料管理師,其向同事王金龍等發表「我們政府無能力,反共抗俄不要夢想了,反攻大陸是一定不會成功的,自政府遷到臺灣以後,再無其他地方可遷了,到處都是太平洋」等言論。1967年2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8年1月12日交付感化。1970年11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發表「我們政府無能力,反共抗俄不要夢想了,反攻大陸是一定不會成功的…」等言論,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經濟部台灣鋁業公司物料管理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