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富
- 李東富 男 1924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北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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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東富(1924-199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與許希寬為同業,在臺北市經許希寬介入匪黨組織,與江鳳、林清富同一小組,先後受許希寬、陳義農之領導教育。1952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5日刑期結束,12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與許希寬為同業,在臺北市經許希寬介入匪黨組織,與江鳳、林清富同一小組,先後受許希寬、陳義農之領導教育。1952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5日刑期結束,12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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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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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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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