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富

李東富(1924-199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與許希寬為同業,在臺北市經許希寬介入匪黨組織,與江鳳、林清富同一小組,先後受許希寬、陳義農之領導教育。1952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5日刑期結束,12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