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萬來

江萬來(193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其受許希寬吸收參加匪黨,先後接受許希寬、陳義農之匪黨教育。1952年12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2月26日刑期結束,12月27日核准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及關係人許希寬、陳義農之供述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許希寬有吸收加入匪黨情事,原判決並未對此詳加查證,此外對叛亂組織之性質亦未查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