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進旺

許進旺(1921-),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兼礦工,其受張常坡邀至家中,吃酒席間聽陳義農匪黨教育,發表將來匪黨來臺時地主土地分配貧農等謬論,復與同席之廖媽景等人參加陳義農發起組織之結拜會。1953年5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5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加入陳義農所組織之結拜會,惟原判決對該結拜會之性質與內容及該組織是否為叛亂組織均未詳予調查,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農兼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