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元清

  • 簡元清 1920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元清(1920-1999),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兼礦工,其先後在江鳳及蕭有本家,聽從許希寬講述人類發展史、勞工問題、匪黨來臺可以分配土地等言論,又於張常坡家宴會上,聽受陳義農匪黨教育,並參加結拜會。1953年5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5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8月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關係人陳義農等指稱為依據,惟如何據以認定結拜會即為叛亂組織,並無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農兼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